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部分7-9座小型客车和重型自卸货车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的机动车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检验等相关业务,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予以公告作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请尽快将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报废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将影响机动车所有人车驾管业务办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禁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当前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武陵源区7-9座小型客车和重型自卸货车逾期未年检名单》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4年7月17日
来源:武陵源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编辑: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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