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融媒体中心11月24日讯(通讯员 付小凤)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本辖区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瞿某甲、瞿某乙、黄某某、石某某为了自己治疗基础病,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景区内采挖野生天麻20株,后因迷路,拨打110求助,民警当场查获四人采挖的野生天麻。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瞿某甲、瞿某乙、黄某某、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综合考虑四人无前科,系偶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其采挖野生天麻是以治病食用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1年9月7日公布施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天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来源:武陵源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付小凤
编辑:吴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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