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交通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违法机动车、非机动车,当事人至今未到我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请下列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合法证明到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武陵源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编辑: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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