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源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 2017-07-28 15:22:25
—分享—

  WLYDR—2017—01003

  张武政办发〔2017〕7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及驻武各单位:

  《武陵源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武陵源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轻型普通货车,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止停放。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但本办法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是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主管部门,区旅游产业公司是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对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实施特许经营的责任单位,区旅游产业公司可以委托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实施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对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和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对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违法行为提供证据资料。

  (六)协助开展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区旅游产业公司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需求,制定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利于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三)方便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路段条件发生变化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在收费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进行局部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的;

  (三)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的;

  (四)需要暂停使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的其它情形。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暂停使用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因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项情形占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排除障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因占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造成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损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置障碍。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一条 使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停放车辆的,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车辆驶入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后,连续停放至驶离停车位时的行为为一次停车;停放车辆未驶离停车位的,至当天收费时间截止,该次停车行为自动结束,次日继续停放重新计算停车次数。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的停放时段、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第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可以预先收取或事后收取。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流程、缴费流程和缴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人选择预缴或事后支付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的,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启动停车流程,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方式缴费。

  第十三条 使用人选择预缴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拟停放时间预缴费用。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少于拟停放时间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收取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余额退回使用人。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时限、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24时前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补缴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

  第十四条 使用人选择事后支付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选择微信、支付宝、智能软件APP等其他支付方式,也可以用现金直接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多收停车使用费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核查实际停放时间,并按照统一确定的计费标准计费,多收费用及时退回使用人;经核查无法确定实际停放时间的,退回预缴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

  (一)即停即走的车辆(以30分钟为限);

  (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校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人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次停车应按照规定配合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二)按照规定支付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

  (三)按照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停放;

  (四)按照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五)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车辆不得携带或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七)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十八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设施完好,方便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第十九条 设置有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的路段,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二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二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收费;

  (二)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预缴费拟停放时间即将届满时,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应当提示使用人续缴费用或将车辆驶离停车位。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使用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的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案件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间内,发生车辆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使用人可以向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依法索赔,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向实际造成损害的人依法进行追偿时,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辆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在非收费时间内,所发生车辆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由车辆使用人自行负责,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发生在任何时间的车辆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属于机动车使用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自行负责,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拖曳、抄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允许停放点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三)在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内未按照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箭头指示方向停放的。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内容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或者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武陵源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