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市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保障房屋征收顺利进行,促进我市城市发展,现将《张家界市市城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免征费用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市城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免征费用补贴暂行办法
张家界市财政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 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9月7日
附件:
张家界市市城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免征费用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拆迁)人,已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并在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款不超过征收(拆迁)房屋补偿(补助)款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征收(拆迁)房屋补偿(补助)款的,对其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水电气上户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产生的费用,由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补贴,计入项目征收成本。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费用补贴。
第三条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在交易环节申请免征契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协议;
(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凭证;
(三)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网签电子合同;
(四)被征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被征收人申请费用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协议;
(三)被征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网签电子合同、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凭网签电子合同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费用补贴期限。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且已签订商品住房网签电子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证明;购买二手住房的,签订了商品住房网签电子合同,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