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拟就《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待定
三、听证人员报名时间、地点及条件
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3日至2013年12月7日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电子邮件报名
报名地点:武陵源区法制办
报名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无语言表达障碍,对交通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
确定代表:本次听证会拟邀公众代表20名参加听证会,如报名人数较多,则按抽签方式选择代表参加听证会,如报名人数不足,由组织单位邀请参加。
另特邀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等10名参加听证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琴
电话:0744-5611816
电子邮件:wlyfzb@163.com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附: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
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核心景区通行的机动车辆,除景区环保客运车外,其他车辆必须办理《景区机动车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三条 核心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直属二大队)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的核发原则
第四条 《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分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由车主单位申请,发证单位审验换发。临时通行证由发证单位在通行证上注明通行时段和有效期,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五条 核心景区公路为景区环保车客运专线,核心景区除景区环保客运车和持有《景区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他社会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区应急办告知直属二大队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通知门票站放行:
(一)有接待手续的警(保)卫车队;
(二)有救灾、救护、执法、办案等情形的应急车辆;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通行证的核发程序
第六条 在核心景区内办公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备齐有效的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年检、保险、车辆所有权人证明等手续。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领取《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经过区交通运输局审核盖章,并签订景区禁止非法营运承诺书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核发长期通行证。
第七条 核心景区内世居居民生活用车,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与申请人一致)、所有权证以及年检、保险等所有手续,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领取《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经过区交通局审核盖章,经检验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并签订景区禁止非法营运承诺书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核发长期通行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临时通行证:
(一)在核心景区施工的工程车,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报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和旅游企业所在地的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备齐有效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年检、保险等所有手续的复印件,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领取《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
(二) 为核心景区旅游企业送货的车辆,凭交通运输局和旅游企业所在地的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备齐有效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年检、保险等所有手续的复印件,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领取《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四章 限时通行及禁行管理
第九条 持《景区机动车通行证》的通行车辆应当遵守核心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不得在下列禁行时段内通行。
(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6:00至21: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6:30至19:00禁止通行。
(二)3月1日—10月31日(“十一”黄金周除外):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7:00至10:00,15:00至19: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8:00至16:00禁止通行。
(三)11月1日—2月28日: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8:00至10:00,15:00至17: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8:30至15:00禁止通行。
第十条 核发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只能在通行证规定的时段内通行,同时应遵守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核心景区管理制度。严禁在公路沿线和环保车客运站场停车;
第十二条 核心景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十三条 核心景区只能由环保客车载客,禁止其他任何车辆载客。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门票站实行武警值守,所有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一律凭通行证放行。
第十五条 乘坐非环保客车进入核心景区,车辆所载人员应自觉向各景区门票站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门票站工作人员在放行时应仔细查验证件,执勤交警对进入景区车辆放行时应查验其车牌号与通行证一致,并有详细的放行记录。
第十七条 核心景区环保车营运企业应当增加居民专车运力,开通紧急救援车、核心景区从业人员上下班车及货运车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车辆一律凭《景区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核心景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无证车辆强行闯关的,由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谎报警情、险情蒙混过关,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对其单位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核心景区内通行的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随便在公路沿线和环保客运站场停车,违者由交警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已核发《景区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载客或变相载客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终生取消该车办理景区机动车通行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累计达3次者,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收回《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取消该车当年进出核心景区通行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核心景区道路交通阻塞,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于违规发放《景区机动车通行证》、擅自允许机动车进入核心景区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办理《景区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出具证明手续的,一经查实,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五年内办理进出核心景区通行证资格,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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